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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校园网的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实名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对未实行计算机实名登记的,一律取消纸质登记。经营单位必须核对上网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论是否用“会员卡”、“一卡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卸载、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发现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各地要立即逐级上报,由文化部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超时经营、擅自变更登记项目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特别是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切实加强领导,形成部门合力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与管理工作,要列入文明城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信息产业、通信、教育、财政、法制、文明办和共青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里在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文化厅牵头、上述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也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领导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同时,要主动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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