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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
           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2、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4、删除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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