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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是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3、第六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需挖掘、占用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门领取挖掘、占用执照。挖掘、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
  4、第七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经营。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
  5、第八条修改为: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凡需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当服从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营业。
  6、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删除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工程维修车等车辆除外。
  9、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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