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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1、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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