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七条修改为:运输渣土必须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2、第八条修改为: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