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税增量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负担。以省分配我市2003年实退税指标数为基数,从2004年1月1日起,以辖区内企业出口退税实现数计算,比基数增加的部分,按增值税分享比例负担。中央负担75%,省负担10%,市与县(区)负担的15%,按照市对下增值税分享比例由市、县(区)共同负担。
(三)各县(市)、区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省分配我市2003年出口退税总基数为分配总额,按各县(市)、区2000年至2003年四年出口应退税累计额占全市同期应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2000年至2002年应退税为市国税局报表统计数,2003年应退税按2002年应退税加2003年1—8月份出口贸易增长率测算)。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给予补助,中央补助基数,按核定的2003年各县(市)、区出口退税基数和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分配。
(四)欠退企业税款和中央退还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等,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分配。其中: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按核定的各县(市)、区免抵未调库数额和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分配;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欠退款及欠退贴息资金,市按省核定指标和分配贴息资金如数下达。
(五)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联系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外贸出口体制改革方案,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代理制改革步伐,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益和出口商品竞争力。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多措并举,大力促进外贸出口。一是继续采取多方面措施,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鼓励地产品出口,以促进社会就业和拉动经济增长。二是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和我市外贸出口产品现状,着力优化和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三是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尽快将现行的收购出口改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制,走多抵免、少退税的路子,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成本,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四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进外贸企业改制和重组,挖掘潜力。
(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出口退税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确保退税及时到位,不发生新欠。企业和税务、海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退税进度。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财政支持外贸出口的有关政策统一到保障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现行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等其他奖励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