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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收入体制的决定

  (四)坚持简便、规范、统一的原则。这次改革只考虑市与区收入范围的划分及相关问题,不考虑支出范围的调整。市对各区实行统一政策,保证体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三、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省分税制改革后规定的市以下地方收入范围,将市区收入划分为市区级专享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
  (一)市区专享收入的划分。将契税、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划为市级专享收入,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契税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继续为区级专享收入;将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划为区级专享收入。
  (二)市区分成收入的划分及分成比例的确定。将增值税(15%)、营业税(9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30%)、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市区分成收入,实行“基数加增长,总额比例分成”的办法。基数内市区总额分成比例,按该区范围内2002年市级和区级税收各自所占比例确定。2003年收入基数,以2002年各区决算和市级下划税收为基础,过度增长10%确定,2004年及以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比例比基数内提高3个百分点。对于省内跨市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中央、省分享的收入外,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区级不再分成。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的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市区按2002年两项收入各自所占比例分享,基本维持原来分配格局。
  (四)其它收入划分范围不变。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亏损补贴、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等仍按现行体制的规定,分别为市级和区级收入,划分范围不变。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关于城区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城区行政区划和属地征管的原则逐步理顺征管体制。在未理顺之前,要继续加强城区各项税收的征管,严格按体制规定的市区收入范围征收入库。但考虑桥东区发展空间较小的实际,将中润制药和华荣制药两个公司的税收划归桥东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纳入桥东区收入规模,由市级与桥东区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的征管。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市临时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流转税及相关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由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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