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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收入体制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收入体制的决定
 (石政发[2004]14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城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对市内五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管,按税种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市和区级财政收入,是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城区内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客观上造成了各区不同程度的重区属、轻区域,重所有、轻所在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区域内经济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这种收入划分办法亟待改革和完善。为此,市政府综合考虑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决定改革现行的税收划分办法,实行市级与区级按税种比例分成。
  二、改革城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区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区收入分配机制,实行较为彻底的城区分税制体制。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市与各区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强化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市级调控能力,促进市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确定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发挥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强化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促进市、区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市与区分税制改革与中央、省保持一致,以便相互衔接和实际操作。按税种划分市、区收入范围,实行属地征管、按级次入库、市与区比例分成的办法。
  (三)保各区既得利益,增强市级调控能力。以2002年为基期核定收入基数,市不挤不让,保证各区既得利益。以后市级集中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对城区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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