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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
 市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厦府办[2004]92号 2004年3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林业局、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关于下达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2〕162号)及《关于继续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闽政〔2002〕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
  一、区、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备防火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二)建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调度和指挥顺畅。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四)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
  (五)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认真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七)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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