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
1、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
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古典名园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材料,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
南京市献血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1、删除第十五条。
2、第十六条修改为: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血站分站或者采血点(室),隶属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3、删除第三十二条。
4、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二、《
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
1、第十三条修改为: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点单位应当到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
十三、《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2号)
1、删除第五条中“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删除第六条。
3、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犬类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备案登记手续。
4、第八条修改为:所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个人迁居,或者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予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