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删除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工程维修车等车辆除外。
9、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7号)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七、《
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3、删除第二十六条。
八、《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7号)
1、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2、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4、删除第十四条。
5、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6、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7、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网络报警服务的。
8、删除第十九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