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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
  (三)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电话(含语音自动应答系统);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
  (五)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或场所;
  (六)电话语音信息台自动应答、移动电话短信息;
  (七)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府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各政府机关负责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市政府各部门要编制本机关属于要求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要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站公开,同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各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站或各政府机关网站公开,同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有条件的政府机关,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语音信息台电话费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收取的费用(除代申请人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外)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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