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政府机关要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政府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年度完成情况;
3.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它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和安置方案等。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等情况;
2.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3.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
(五)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行政管理执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