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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1日)废止(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政府机关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指导检查。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各政府机关网站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中涉及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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