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
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负责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外),由该部门(委托机关,下同)委派的首席代表(被委托人,下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三条 涉及需报省级(含省级机关)以上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办、市监察局配合,组织并会同市级各部门共同实施。委托机关和首席代表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至少设立3名首席代表,并分别确定为A、B、C角。
A角原则上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担任,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
B角或C角,原则上应派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在A角因为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岗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代表A角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