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0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
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