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1日)废止(原因:与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且市政府即将出台新的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是指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受理和审批职权。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各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