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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向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委办局、信息直报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及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化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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