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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或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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