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建立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区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
1.建立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负责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初步诊断。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四)人员保障
1.本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
(三)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