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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的通知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以上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省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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