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以上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省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