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03]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者),认为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管理等部门在对其管理监督及有关服务过程中违章违规,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上述部门的行为使其受到不公正对待,向投诉机构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负责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诉;
(二)对投诉案件,负责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转交投诉并督导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定期向市直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围绕优化经营环境,政府中心工作,为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普及法律知识;
(六)支持企业经营维权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七)提供有关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投诉者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投诉中心应当做好记录,确认受理的应当填写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投诉者的名称(姓名)、地址、其侵害行为;
(二)投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投诉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投诉中心提交委托书;
(三)投诉请求;
(四)事实根据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