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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厦门市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57号 2004年3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厦门市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多年来,厦门市一些地方由于受开山采石、建设取土等工程活动以及地质灾害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山体破坏,土层岩石大面积裸露,形成“青山挂白”现象。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岛内外裸露山体共有338处,裸露山体面积达6.22平方公里。其中岛内裸露山体有4处,裸露山体面积0.73平方公里(大部分已得到治理);岛外裸露山体面积5.4平方公里(部分已得到治理),其中同安、翔安区有2.6平方公里,集美区1.9平方公里,海沧区0.9平方公里,岛外主要是公路、铁路两侧一重山的裸露山体,影响景观比较严重的就有1.8平方公里。在福厦漳高速公路厦门段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有裸露山体8处,约36.4万平方米。“青山挂白”破坏了生态植被,降低了整体生态功能,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治理“青山挂白”,把厦门进一步建设成环境保护措施得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生态环境优美、舒适、协调的人居城市,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着厦门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扎实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重要交通干道、主要河流两侧、海岸线以及各类特殊保护区域的“青山挂白”现象,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保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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