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52号 2004年3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切实加强了日常管理,经营秩序也有明显好转。但是,由于“网吧”经营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仍存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等问题,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尤其是我市存在的“黑网吧”数量较多,违法违规经营现象较严重,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我市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省文化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黑网吧”,查处距离中小学校、职业中等学校周边不到200米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厉打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力争通过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切实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市场环境,促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沿着依法、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