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土地、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以及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建筑废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1、跨区域性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2、由市建设与管理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地范围内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3、对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4、市政府直接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5、行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6、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执法范围
1、依法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列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的除外;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3、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在《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生效前各区执法局实施综合执法的过渡办法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区执法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2、在《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生效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市城建监察支队为处罚主体的,但依据执法职责划分属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工作,并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和颁发统一的执法文书,不负责对该类案件的审查。此类案件查处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执法责任的承担,均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