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
执法责任和执法范围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厦府[2004]39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2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实行两级执法、两级管理。目前,《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审议。为保障该规定出台前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实施综合执法的过渡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执法局的执法责任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跨区域性和重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2、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二、市、区两级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一)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向大气排放粉尘、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对非法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对非法从事畜禽养殖、对销售含磷洗涤剂、对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