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加编制方案征选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简介;
(三)近三年规划编制任务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参选单位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的要求确定规划编制方案,且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选文件必须在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指定的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鉴。在需经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性文件上,不得注明参选单位名称及显露参选单位身份方面的引导、暗示性标记等。
第十六条 参选单位应当将密封的参选文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编制方案评选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应当邀请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其人数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参选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八条 参选文件开封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选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下当众进行。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应当将参选文件中的技术性文件编号后,交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评选委员会人员不得参加参选文件开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在评审的技术性文件或其他规定位置之外有表明参选单位身份方面任何标记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参选单位未参加评选会议的。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对参选编制方案评审,应当按评选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选编制方案,并提出书面评选报告交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