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
(五)专项规划;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法定媒体发布编制方案征选公告;
(二)邀请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根据规划编制项目要求向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发出编制方案征选邀请书。应邀参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商议征选。对技术性、专业性有特殊要求和保密要求的,以及编制条件有特殊限制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征选的,可以向两个以上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商议征选。
第九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项目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项目编制的设计条件;
(三)规划项目编制成果的深度要求;
(四)与规划项目相关的地域、专业等的现状情况;
(五)征选时间要求(规划编制方案的设计时间以收到征选文件之日算起,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工作量大、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九十天);
(六)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方案成本补偿费标准和办法(不得低于规划编制成果费用总额的5%,中选编制方案成本补偿费用含在编制成果费用总额之中)、出资人及兑现办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编制方案征选工作程序: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发布征选公告或发出征选邀请函;
(三)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编制方案征选;
(四)对参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单位分发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对征选文件进行答疑;
(六)建立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标准和办法;
(七)召开评选会议,审查参选的规划编制方案;
(八)组织评选,确定中选单位;
(九)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与中选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征选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三章 编制方案参选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规划项目编制方案的征选。省外、境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征选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先办理资质备案后方能参加征选。联合参加征选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规划编制合作主要方单位,由主要方编制单位代表合作单位参加征选。合作各方均应具有与规划项目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