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
(2003]19号 2003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城市规划编制市场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以及从事其征选活动的,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个以上参选单位的编制方案征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主管部门(征选组织者),其主要工作是: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审查参选单位资格;
(三)组织编制方案征选会议;
(四)组织编制方案征选的开封、评选,确定中选编制方案;
(五)监督规划编制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省级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方案征选
第七条 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下列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1.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5公顷和10公顷以上的;
2.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0公顷和5公顷以上的;
3.城市广场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他重要区域内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