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成果评价专家小组在质量认定前,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成果的规模、重点及复杂程度,确定成果内容组成部分的加权系数;
(四)规划成果评价专家小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分,并提出编制成果的修改意见;
(五)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专家小组的评分情况和加权系数,确定规划成果评价所得分数;
(六)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价专家小组的修改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后,报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由其确定复核所得分数;
(七)根据两次得分确定总分数,认定质量等级;
(八)由负责规划成果认定复核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编制单位(规划委托单位)颁发相应的规划成果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规划成果质量等级证书样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质量认定不合格的规划成果,不予采用,不予划拨编制费用,并中止规划编制合同。由此给规划编制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全额赔偿。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其规划成果质量认定中,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成果的,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整改,或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资质降级处理、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规划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此类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两年内,其规划成果有50%以上质量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其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整改报告,并实施整改。经整改验收后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资质降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成果质量认定等级,是规划成果编制经费拨付及规划编制单位业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资质年检的一项主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家和省以上优秀规划成果评选活动的,其规划成果应当分别达到省级或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成果质量优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