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参选文件开封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选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下当众进行。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应当将参选文件中的技术性文件编号后,交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评选委员会人员不得参加参选文件开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在评审的技术性文件或其他规定位置之外有表明参选单位身份方面任何标记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参选单位未参加评选会议的。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对参选编制方案评审,应当按评选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选编制方案,并提出书面评选报告交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
第二十一条 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应当当众宣布中选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通知所有参选单位。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未中选编制方案的单位给予方案成本补偿费,其未中选编制方案成果归征选组织者所有。如编制方案未中选的单位不愿将编制方案成果归征选组织者所有,征选组织者将不予成本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选组织者给予未中选编制方案成本补偿的单位不应少于两家,具体受补偿单位的数量和办法由征选组织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选单位在接到中选通知书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与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可以按评选结果择优选定其他参选方案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可重新进行征选;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给予中选单位双倍成本补偿金,并退回中选编制方案成果。
第二十五条 参选编制方案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均不合格的,可以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重新进行征选,或者将规划编制任务有偿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