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参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单位分发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对征选文件进行答疑;
(六)建立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标准和办法;
(七)召开评选会议,审查参选的规划编制方案;
(八)组织评选,确定中选单位;
(九)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与中选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征选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三章 编制方案参选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规划项目编制方案的征选。省外、境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征选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先办理资质备案后方能参加征选。联合参加征选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规划编制合作主要方单位,由主要方编制单位代表合作单位参加征选。合作各方均应具有与规划项目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参加编制方案征选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简介;
(三)近三年规划编制任务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参选单位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的要求确定规划编制方案,且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选文件必须在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指定的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鉴。在需经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性文件上,不得注明参选单位名称及显露参选单位身份方面的引导、暗示性标记等。
第十六条 参选单位应当将密封的参选文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编制方案评选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应当邀请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其人数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参选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