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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成果质量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编制方案征选

  第七条 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下列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1.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5公顷和10公顷以上的;
  2.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0公顷和5公顷以上的;
  3.城市广场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他重要区域内道路;
  5.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
  (五)专项规划;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法定媒体发布编制方案征选公告;
  (二)邀请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根据规划编制项目要求向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发出编制方案征选邀请书。应邀参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商议征选。对技术性、专业性有特殊要求和保密要求的,以及编制条件有特殊限制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征选的,可以向两个以上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商议征选。
  第九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项目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项目编制的设计条件;
  (三)规划项目编制成果的深度要求;
  (四)与规划项目相关的地域、专业等的现状情况;
  (五)征选时间要求(规划编制方案的设计时间以收到征选文件之日算起,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工作量大、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九十天);
  (六)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方案成本补偿费标准和办法(不得低于规划编制成果费用总额的5%,中选编制方案成本补偿费用含在编制成果费用总额之中)、出资人及兑现办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编制方案征选工作程序: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发布征选公告或发出征选邀请函;
  (三)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编制方案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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