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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成果质量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和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成果质量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黑建规[2003]19号)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成果质量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以便对两个《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城市规划编制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以及从事其征选活动的,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个以上参选单位的编制方案征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主管部门(征选组织者),其主要工作是: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审查参选单位资格;
  (三)组织编制方案征选会议;
  (四)组织编制方案征选的开封、评选,确定中选编制方案;
  (五)监督规划编制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省级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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