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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3修正)[失效]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的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天以上的下列暂住人,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聘)用、接纳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职业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雇(聘)用、接纳或者自主从事前项规定职业的;
  (三)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
  上述人员,按规定需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暂住人暂住不满30天的以及第(三)项所指的暂住人,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指的暂住人暂住在各类旅馆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旅客登记手续,不申领暂住证,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在旅馆包房居住30天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暂住证。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指的暂住人暂住在居民家中或者其他住所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暂住人,凭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住所的次日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指的暂住人,分别比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十二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点)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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