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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注册登记;
  (六)发放或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前款第(四)项规定仅适用于初始登记,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下列当事人申请登记:
  (一)村民小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土地;
  2、其他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属村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已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土地;
  2、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街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村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其他依法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下列当事人申请登记:
  (一)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
  (二)依法取得企事业建设用地的,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乡及乡以上政府统一管理的教育、水利、交通等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登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按宗地申请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或使用同一宗地的,应当各自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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