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2002年9月17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 集体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