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2002年9月17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 集体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