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制定和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占一定比例,并按国家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在一定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收取依法颁发证照的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或新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也可在退役当年交由当地人武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培训经费在当地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培训合格的要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报名考试复习的,教育部门应予以优惠。院校招生时在同等分数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有条件的院校招生时对退役士兵可尝试宽进严出的办法,免试入学,毕业时依据学习成绩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被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退役土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助学补助金用于资助其学习,并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结束院校学习后纳入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增劳动力资源,实行市场化就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今年安置工作任务重、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长等特点,加强形势分析和任务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影响要早作准备、早定对策。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定要解决在当地,切忌草率从事或轻易上交。要把安置中的信访工作作为评价安置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坚决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帮助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尽快落实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对生产、生活、住房、医疗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安排相应资金及时帮助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要及时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深化安置改革创造条件。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深入研究、探索和制定城乡一体化的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确保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平衡,维护农村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时,要考虑与原有国家对农民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及农村生活成本低、人均收入低的情况,合理制定补助标准,防止标准过高超出地方的承受能力。要研究和改革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安置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