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当年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士官转业计划,其安置任务随2004年交接计划一并部署,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转业士官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
32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落实。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驻我省以及省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对一些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确保原有筹资渠道的同时,要努力开拓新的筹集渠道,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确保安置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各级在下达安置指标时,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指标应予明确,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积极开拓企业捐赠、民间基金资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筹集渠道。地方财政要按照《
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确保安置保障金足额按时到位。各地在确定补助金标准时,要兼顾周边地区及与社会其他层面之间的平衡,保持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