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转业士官提前移交和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安电[2003]2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满1年的义务兵。
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复员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转业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转业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
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役的士官,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从2004年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本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成建制撤销、改编单位退伍士兵从2003年11月中旬开始离队,驻高寒地区的从11月上旬开始离队。其中,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其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离队的,需经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士兵离队时间。退伍义务兵的津贴发至2003年12月底,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4年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