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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高素质。
  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普查的宣传发动与经费保障
  普查动员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全过程。今年上半年集中进行概念宣传,重点是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三季度集中进行普查内容宣传;四季度集中进行普查方法宣传。要把普查宣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结合起来,与开展统计执法结合起来,注重提高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经济普查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内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附件: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加元(副省长)
  副组长:邓国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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