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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
 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按所在地地级或副省级市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时,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上述办法予以调整。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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