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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
 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4]10号)


  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多年来,我省钢铁、水泥等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2003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4%,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4%,其中,钢铁、水泥产值分别增长46.6%和39%,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应看到,受市场需求的拉动,当前这些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重要性。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是资本密集型和资源、能源高消耗产业。从我省要素供给和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的条件看,这些行业投资过热现象如不及时加以遏制,势必导致要素供给和环境承载力的瓶颈制约进一步加剧,甚至引发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把制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作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充分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促进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政策和规划引导。根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着眼于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抓紧制定全省钢铁、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的规划,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优化行业布局,提升产业层次。鼓励钢铁、水泥等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分析,及时发布行业指导信息,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
  三、严格钢铁行业市场准入管理。对已规划建设的钢铁项目,要按照国办发[2003]103号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调整,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允许继续完善相关手续;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建设。各地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钢铁项目。认真清理小钢厂,对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厂(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除外)、年产普碳钢30万吨及以下的普通炼钢厂、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铁合金电炉等小钢厂,应予关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根据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和销售,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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