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审改办负责。
(二)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以及《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省法制办负责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关于有关会议和文件
(一)2004年1月底前,由省政府下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文件。
(二)2004年2月初,省政府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
十、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