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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省法制办协助。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应当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省政府备案,由省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市、县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省政府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
  1.修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监督检查责任;
  2.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3.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规定的备案审查、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备案、行政许可统计、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4.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以上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审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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