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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性和实效性,由省法制办会同省人事厅、司法厅等部门组织行政许可法讲课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师资和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题问题。由省法制办商省委宣传部部署。
  (二)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省法制办、司法厅负责。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省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在浙江日报刊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个别需要保留的,必须向省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各级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上旬完成。
  (三)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级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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