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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四)抢劫金融机构、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件。
  (五)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件。
  (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七)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投毒案件。
  (八)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场所、繁华路段、交通运输工具、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件。
  (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2千克以上,可卡因5千克以上,摇头丸500粒以上的涉毒案件。
  (十)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件,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件或中外合作破获的非法移民案件。
  (十一)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十二)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十三)劫机、劫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纵火案件。
  (十四)性质严重的走私、骗汇、偷漏税等经济案件。
  (十五)重大失泄密案件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十七)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件。
  (十八)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事故类



  (一)境内发生的空难事件,以及死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海损事件。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五)公共场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的治安事故。
  (六)一次中毒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3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七)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八)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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