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一、事件类
(一)冲击、围攻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二)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三)已动用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四)参与人数城市20人以上、农村4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五)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
(六)境内外敌对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黑社会组织以及各种敌对分子等策划进行渗透、破坏或暴力犯罪活动的苗头及事件。
(七)造成铁路、国道交通中断或省辖市以上城市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北京上访的;
2.有10人以上到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上访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九)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驶、抗粮、抗税、静坐事件。
(十)各类挤兑事件。
(十一)群众性活动中的严重伤亡事件。
(十二)大面积停电或通信中断事件。
(十三)重要边界(海疆)动态和涉外事件。
(十四)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
二、案件类
(一)连续作案、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二)伤害县级(含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
(三)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地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