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在法定贷款利率的1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利率还可适当下浮。
在信用社通过自身发展、加大清收旧贷等措施消化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
(1)建立省级信用社风险调节基金。重点用于化解困难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以及今后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信用社资产损失。
(2)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自身达不到发行和兑付专项票据条件的信用社,各地要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或土地等有效资产,置换其不良贷款。
(3)清理有关对信用社经营限制的政策,创造有利于信用社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过程中承诺的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并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信用社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进度安排
2004年3月底前,组建省联社,完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要求,分期分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县级统一法人联社,同时完成保留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的规范工作。
2006年底前,争取一批有条件的联社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向县联社统一法人过渡。
(三)实施步骤
1.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信用社实际情况,制订改革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2)产权改革和组织形式;(3)增资扩股计划,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计划和措施;(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计划和措施;(5)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6)改善支农服务的措施;(7)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等。方案由市、县(市、区)政府报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按照《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县级统一法人联社的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暂时保留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自行组织资产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