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理)事会:董(理)事会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理)事会依法执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并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实行董(理)事长和行长(主任)分设制度,董(理)事长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行长(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应设立独立董事。
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主要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在章程中应予以明确界定,以确保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作。
(四)省级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切实履行省政府的管理责任,成立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在目前省信用合作协会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联社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全省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加强对全省信用社的管理,省联社在全省11个市设立派出机构。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联社负责人行政职务任免、交流由省联社提名,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法定程序由董(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银监机构资格审查。市、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联社党委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党委负责组建,党委成员由市、县(市、区)党委征得省联社党委同意后任免,其中党委书记由董(理)事长兼任。
鉴于信用社的机构网点、业务经营、服务对象等都在市、县(市、区),省政府在不下放管理权的前提下,注重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市、县(市、区)政府要协助省政府做好辖区内信用社防范风险、清收旧贷、维护金融秩序以及扶持信用社发展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扶持政策
国家对信用社改革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财政分期拨补。
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全省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按2002年底法人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照“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的公式计算。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十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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